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因涉嫌犯有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2019年在销售给**公司王某某苗木后,已通过保定**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将发票开给**公司,仍应王某某要求,找到代某某额外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98191元,并从中获利23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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