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栋,系深圳市**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出纳。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1日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7日、2020年5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方某甲与方某乙(在逃)商议决定以**实业公司为载体,从广州**等公司购入黄金,委托何某甲(另案处理)所有的**珠宝公司进行假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实际该合金有色金属不含黄金成分,私下将对应的黄金倒卖变现,而对外虚开含有黄金的合金电解有色金属增值税专用发票谋利。
具体作案流程:方某甲将**实业公司的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方某乙,月承包费是五万元。同时方某甲指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张某某及另一名财务人员协助方某乙具体经营该业务,其中林某某负责审核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张某某负责开具发票。方某乙将有色金属业务外包给了**珠宝公司,委托该公司将黄金与有色金属按一比九的比例加工熔成合金电解有色金属产品。**公司实际上没有黄金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何某甲安排人员操作机器设备不断熔解,对外造成一种不断生产含有黄金的合金产品的假象。五方**公司支付169万元加工费,接受何某乙以**珠宝公司开具的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实业公司对外销售合金有色金属,对外虚开含有黄金的合金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点费。
经税务机关核实,2018年10月份起,**实业公司主要经营合金电解铜业务,开出合金产品增值税销项发票3259份,金额2,532,065,345.29元,税额364,705,835.63元。接受**珠宝公司开具的175份合金加工的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699,805.11元,税额240,484.8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认定张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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