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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万检刑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文水县**乡**村**巷**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释放后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张某某作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19年开始作为中间环节,形式上与上游山东**有限公司发生采购业务,同时与下游烟台**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这期间,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下游企业同时签订背靠背购销合同,从中收取小额差价费。山东**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期间,对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总额1924088元,其中税额243340元。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发票全部认证抵扣。张某某于2019年12月26日将税款243340元退还至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依法进行扣押。张某某在没有货物供销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侦查机关移送起诉认定意见的依据主要为:公安机关查处山东**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说明、张某某委托的为其购销燃油的涉案人员朱某某指认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言等。经退回补充侦查,涉案人员朱某某的陈述发生重大变化,不再指认虚开行为且陈述其原证言是山东公安人员对其语意的错误理解,其本人与山东**有限公司共同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组织购进了燃油,有真实的业务关系;山东**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的供述仍旧记忆不清,不能明确证实与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有无燃油购销的真实业务;本案中其余证据仅有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制件、购销合同、公安机关关于查处上游公司涉嫌虚开行为的说明等;张某某供称与山东**有限公司有真实购销燃油的业务关系,其行为不是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因而,本案能够认为山东**有限公司为张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的山西**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直接证据仅仅有证人朱某某发生变化前的证言,故本院仍然认为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本案侦查机关扣押张某某的人民币243340元应当依法返还。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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