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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诉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0207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包头市青山区**村,无业。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包头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21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3月10日将该案指定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包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从2016年负责对接金某某(另案处理)收寄虚开给刘某某(另案处理)控制的空壳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寄金某某寄送的上游虚开公司网银盾、公章、假合同等物品,操作刘某某控制空壳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资金回流,带领刘某某联系的相关人员办理银行卡并将银行卡用于资金回流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人张某某在客观上为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提供了何种实质性的帮助,主观上是否明知刘某某从事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业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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