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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2********,汉族,中专文化,原冠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山东省冠县**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聊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5日交办我院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月份以来,冠县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冠县某某轴承有限公司李某某向冠县某某轴承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16345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最终认证抵扣税款237494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缴非法所得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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