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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张某)(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19**********,汉族,大专毕业,2014年4月至2018年3月担任南阳**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4月至今担任南召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路***号,现住南阳市**路与**路交叉口**新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8月13日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于次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南阳**物流有限公司需要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不起诉人张某与河南省***公司销售部区域客服经理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让其帮忙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由郝某某将实际购油人的购油款486900元转至被不起诉人张某的银行卡内,被不起诉人张某再转款至南阳**物流有限公司的账户内,再由南阳**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款及“买票费”32000元共计518900元转至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账户内,最后由中国某公司河南销售分公司向南阳**物流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号码为00709503 -00709504 ,票面金额共计443504.28元,税款75395.72元,价税合计518900元,后被南阳**物流有限公司在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已经主动将抵扣的75395.72元税款向税务机关全部补缴完毕。

2020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主动到南召县公安局投案。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不起诉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石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银行交易流水、完税凭证等有关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同时,能够在案发后全额补缴抵扣的税款,弥补了税款损失,又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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