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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进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园**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进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另案处理)系南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注册地为进某某李渡镇。2015年底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另案处理)找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到齐齐哈尔**医院。张某某便联系陈某某,商量好开票税率为开票金额的3.3%。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南昌**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4715万元。**医院转账至南昌**公司,南昌**公司转账至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张某某再转账至许某某指定的账户。张某某收取开票金额1%的费用,许某某收取开票金额1.7%费用。

2018年左右的一天,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又找到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再开些增值税普通发票到齐齐哈尔**医院。张某某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后,陈某某确定江西**实业有限公司可以虚开发票。许某某安排其妻子马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联系,张某某通过电话、微信方式与马某某对接虚开发票的事情。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2018年3月至4月期间,江西**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582.8491万元。**医院转账至江西**公司,陈某某转账至张某某指定的账户,张某某再转账至马某某指定的账户。按上述操作方法,江西**实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4.655865万元,张某某收取开票金额0.5%的费用。

2016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向齐齐哈尔**医院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252.505014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6252.505014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构成虚开发票罪。但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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