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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开发票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54********,汉族,大专文化,安徽省寿县陆宇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镇****,住址同上,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寿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是寿县陆宇置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在2018年6、7月份,在没有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从上海朗雄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票面金额210万;从上海雍南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1张,票面金额192万元,共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张,票面金额402万元。该发票全部被用于冲销安徽省寿县陆宇置业有限公司2018年广告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408042.35元。案发后,张某某安排公司会计于2019年10月24日到寿县税务局补交了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437829.44元,并将402万元广告费用全部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完税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全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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