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街道**村**号,仙居县**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在的仙居县**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展销会向他人租赁了两个摊位,租金145000元。因摊主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张某某就让他人帮其开具了销售方为广州**广告有限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4份,价税合计400000元,并于2019年5月份将该4份发票做入仙居县**贸易有限公司成本账用于抵扣税款。
案发后,被不起诉张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补缴了税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