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85********,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乡**村**室,现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20日经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辩护人杨静,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6月19日被不起诉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重大,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23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2017年期间挂靠蚌埠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接五河**置业有限公司小区工程,之后为早日领取打到蚌埠市**建筑劳务分包的工程款,通过票贩子购得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价税合计53万元,并将发票提供给蚌埠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查,张某某与开票公司安徽**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并没有发生实际交易。张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8年3月20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现自愿认罪、悔罪,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为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决策部署,保障和促进非公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法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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