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虚假诉讼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校长,中共党员,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小区*期****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组**号)。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虚假诉讼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同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2日决定撤回起诉,安达市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钟某某和吕某甲合伙干工程,合伙解散以后,钟某某拖欠吕某甲工程款7,250,000.00元。2013年11月30日,钟某某和吕某甲签订还款协议,约定钟某某以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的工程款清偿对吕某甲的债务,钟某某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委托吕某甲全权办理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事宜。2011年年初,钟某某承建安达市教育局火石山中心校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2013年10月该工程竣工。因该工程需要审计,钟某某委托被告人吕某甲挂靠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质,钟某某以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2011年4月18日(实际订立时间为2014年)和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订立了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达市审计局于2015年1月12日完成对该工程的审计。2015年安达市政府将政府工程录入安达市财政局政府性债务录入系统,吕某甲为了结算钟某某承建的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的工程款5,590,751.52元,与被告人吕某乙、被告人张某某恶意串通,伪造了安达市万兴装饰维修队和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之间订立的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弟弟吕某乙经营的万兴装饰维修队录入安达市财政局政府性债务录入系统,导致安达市财政局4次向万兴装饰维修队结算该工程的工程款3,708,701.88元。此后,吕某甲为了结算该工程剩余的工程款以清偿自己对钟某某的债权,指使其弟弟吕某乙作为民事诉讼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请求被告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支付剩余工程款1,786,749.64元,并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交了尹某某签字、张某某盖章伪造的安达市万兴装饰维修队和安达市火石山中心学校之间订立的安达市火石山中心校教学楼附属及外网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安达市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开庭调解,作出了(2018)黑1281民初3186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经承办人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一种意见,同意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分管副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经讨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