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公诉刑不诉〔2018〕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9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街**园**号楼**门**号,2018年6月26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案情复杂,于同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11月12日。因事实不清,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审查。同年12月1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5日22时许,张某某在刘某甲、朱某某(另案处理)的纠集下,伙同刘某乙、苏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北辰区京津公路**KTV门口附近,对胡某某、陈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刘某甲使用一把金属质扳手将胡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胡某某头部癫痕、右侧第8肋骨骨折、胸背部软组织挫伤,均为轻微伤;陈某某右腕钩骨撕脱骨折、右手软组织挫伤、头皮挫伤,均为轻微伤。现已赔偿两名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民事赔偿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