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3至9月23日、2019年11月5日至12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瑞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2月25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常某某(已诉)因争瑞安市东山上望一带码头保护费地盘与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约定在瑞安市东山街道电镀园区附近斗殴,后犯罪嫌疑人常某某纠集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已逮捕)、张某某(取保候审)、姚某某、廖某某(均刑拘在逃)等人。张某某又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诉),唐某某为斗殴借车并由张某某驾车至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自行驾车至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郭某某也纠集3-4人至案发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廖某某等人手持木棍,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手持“红缨枪”、“大砍刀”,双方在瑞安市东山街道电镀园区附近路上发生了斗殴,造成了唐某某、姚某某等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瑞安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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