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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1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通过上线葛某某,以妻子张某某的名字注册了网络平台***的会员,自2015年至2018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共发展直接下线69人,下线会员共14层,下线总人数共计2762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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