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1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021970********,*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经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2年8月9日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8 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居中介绍,经王某某、马某某商议并安排,由邓某某于2021年9 月2日在渭南市交警支队理论考场,代替韩某某参加并通过了机动车驾驶员科目一考试。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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