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被洪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Mike众创”平台会员陈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另案处理)、阚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等39名“Mike众创”平台会员经过筹备,以江某某为法人、陈某某为公司系统负责人,对接上级美酷公司和国酷集团总公司工会、彭某某为店长、王某某管理店铺财务、其余人员为一般股东,在洪雅县洪川镇上正街51号注册洪雅县美酷聚鑫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美酷家实体店。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以美酷家实体店结合“Mike众创”平台的方式,公然宣传、开展传销活动,拉人头入会,极大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2019年6月21日,洪雅县公安局按照四川省公安厅统一指令和部署,对洪雅县美酷聚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处。
经鉴定,张某某涉案ID17310在“Mike众创”平台的下线层数84,下线总ID数486;涉案ID去重后的直接推荐ID数9,下线总ID数184;涉案ID提现总金额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壹万元(¥1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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