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县河乡县**村**组**号。2019年7月18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3日该局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等人以“连锁经营”的名义在本市郫都区组织人员从事传销活动,后于2017年底将该传销组织转移至本区炜岸城等小区。该组织无实物或者实际经营,以“连锁经营”名义宣传投资获利,采用五级三晋制模式,要求参与者按份缴纳费用获得参与资格,以上下线发展的先后顺序形成严格的层级关系,上线以发展下线购买份数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人员,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租住在本区炜岸城等多个小区,对组织成员以家庭方式分散居住在统一租赁的出租房内进行管理。截止案发时,该组织的层级在3级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超过30人,后因传销组织人数众多,该传销组织分散为四个经理室,分别为尹某某(已判决)经理室,赵某某(已判决)经理室,刘某某(已判决)经理室,马某某(已判决)经理室。四个经理室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宣传、培训,每个经理室均配备总管、自总、自配、能素、经晨、申购等管理职位,并设置讲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马某某经理室中担任申购窗口,负责管理经理室的新人款项收取。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2019年8月14日,同案犯张某乙经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劝说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张某甲规劝同案犯张某乙到案,系立功,且同案犯张某乙为其亲哥哥,二人有患病母亲需要照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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