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67********,汉族,本科文化,原江油市护路办公室**,出生地四川省江油市,户籍地江油市**街道**路**段**号**号,住江油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江油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茂,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油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4月江油市委、市政府成立了江油市**领导小组,期间该领导小组曾更名为江油市**领导小组,2020年4月又更名为江油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江油**办)为日常办事机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江油市**局**,于2007年3月借调至江油**办,担任江油**办**,负责日常工作。江油**办另有熊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四名工作人员。
绵阳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绵阳**办)于2010年起向江油**办拨付“九无”平安铁路示范村(社区)奖励经费,该项经费用于奖励参与“九无”平安铁路示范村(社区)创建的乡镇(街道)有关人员和村(社区)支部书记、村主任、护路承包责任人。
2015年至2018年,张某某利用经手“九无”平安铁路示范村(社区)奖励经费发放的便利,在《“九无村、社区”奖励发放单》中虚增发放人员套取奖励经费共计31万余元,其中20.2万由江油**办工作人员私分,张某某分得4.9万。2020年7月13日张某某亲属代张某某退出赃款4.9万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挽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涉案款4.9万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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