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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1月11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间,张某某在北京市朝阳区**路**广场**号商业楼,通过修改**公司网站的解释域名,帮助他人推广非法链接获利四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的行为造成了被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计算机主机一台、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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