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8********,满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住滦平县**乡**村**号。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滦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8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8日8时许,滦平县邓厂乡邓厂村二组村民张某某与王某甲以天成矿业有限公司拖欠村民土地赔偿款为由,组织村民王某乙、崔某某等人聚集到该村桥头,拦截建立在天成矿业院内的合约企业悦俊建材厂运输毛沙的车辆,造成悦俊建材厂直接经济损失7120元;2019年1月29日9时许,拦截悦俊建材厂运输毛沙车辆,造成悦俊建材厂损失经济5340元;2019年4月9日10时许,拦截悦俊建材厂装卸毛沙装载机,造成悦俊建材厂经济损失229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天成矿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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