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嘉善县**街道**电脑宿舍**栋(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8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至嘉善县**街道**电脑指纹楼手机存放柜131**号处,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白色IPhone X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2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电子数据、搜查笔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善县人民法院起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