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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_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权利义务,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初,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入本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海岸咖啡店内从事帮厨工作。2020年8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陪其同事陆某某在海岸咖啡店值夜班期间,趁陆鸣睡觉之际拉开一楼收银台的抽屉,窃得现金人民币4 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象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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