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7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住新疆阿克苏市**镇**团**连**栋**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7日13时许,在阿克苏市**路**小区门面房**便利店内,被害人王某某为该便利店店主,王某某将自己的华为牌Mate 30 Pro 5G版手机放置在便利店内靠门口冰柜上到店内整理货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便利店领取快递时发现冰柜上的手机,于是乘被害人不备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35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受害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