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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启东市**镇**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4日晚至11月25日凌晨,伙同他人至江阴市**街道**桥**村**坍周某某蟹塘、**街道**村**号南面陈某某蟹塘等地盗窃螃蟹,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负责在外围望风。所窃螃蟹销赃价值人民币260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320元。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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