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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5********,汉族,专科毕业,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深圳路**小区****室。被不起诉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幢**室家中,趁被害人郭某某不备,使用被害人郭某某的手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微信账户内5000 元人民币转入自己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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