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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群众,无业。云南省广南县人,家住**镇**社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3日被广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犯罪前科。

无辩护人。

本案云南省广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7时许,张某某在北坛路菜市场门口乘龚某某不备之机将龚某某装在腰包内的19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侦查机关已将被盗现金追回并返还失主龚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具有坦白情节。此外,龚某某被盗的现金已被追回,损失已挽回。鉴于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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