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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庄**号,住址同户籍地。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9时40分左右,张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聊城站一楼候车室安检仪处,盗窃被害人赵某某放在安检仪上的挎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500元,VIVO牌S1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50元),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银行卡二张。综上,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250元。

2020年7月11日20时24分许,张某某被聊城站派出所民警查获到案,张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盗财物已于当日返还被害人。

2021年1月11日,张某某向被害人赵某某道歉并赔偿被害人案发当日因误车产生的车费损失215元。

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坦白情节,被害人提交的转账记录截图及谅解书证明张某某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被害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拟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自诉。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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