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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6197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地山东省商河县**镇**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王某某家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张某某趁王某某外出时,在被害人王某某家卧室的书桌抽屉里找到人民币2700元,并将2700元现金装到自己的口袋里带走。

2020年4月15日,公安民警在张某某家中将张某某抓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7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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