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5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宁市湟源县,住青海省西宁市湟源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同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同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青E0****福田牌翻斗车,途径同仁市隆务镇阳光大道,到“某某包子馆”购买包子时发现店内无人,遂将放在包子馆厨房内压面机上的一部蓝紫色OPPO(Reno3pro)牌手机盗走,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8月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同仁市刑警大队投案,并主动上交被盗手机。手机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经同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为3088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自首。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作案动机、危害后果、社会危险性分析,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同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同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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