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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号,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取保候审;院于2020年6月2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到汇川区板桥镇柏杨村沙坝组天麻种后植基地内盗窃天麻约32斤,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3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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