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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号楼**单元**楼,系打工人员,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达拉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张某某于2019年9月份期间共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盗窃三次店铺门口摆放的花盆及盆内植物。经达旗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个花盆及盆内植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0元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达拉特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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