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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栋**单元**,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途经赤水市金华办事处赤天化单身宿舍楼,见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新日牌电动车停放在此,趁四下无人之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00.00元。

2020年2月12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日,赤水市公安局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盗窃的电动车和车钥匙,后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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