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现住本市南明区宝山南路**号**栋**单元**。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至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富水南路荔星名店A座负一楼盒马鲜生超市内,13次盗窃该店的肉类、蔬菜、水果类等22类商品共计人民币1277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738.2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超市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277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社会矛盾已经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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