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021958********,汉族,小学肄业,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社区*庄**号附*号,因盗窃犯罪2020年5月29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许昌市颖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中老年服装区盗窃商场全新待售欧赛琪牌马甲一件(价值128元)。
2、2020年5月28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许昌市颖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中老年服装区盗窃商场全新待售哥佳欣短袖T恤一件(价值89元)。
3、2020年5月29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许昌市颖昌大道胖东来大众服饰二楼中老年服装区盗窃商场全新待售亿恒牌短袖衬衣一件(价值79元)。
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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