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闫烨,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许昌市开发区**社区**门口的二轮电动车盗走。经许昌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电动车价值2735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有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