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现住西峡县**镇**路**附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西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及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20年05月21日、5月23日、5月28日,先后三次到西峡县**镇**路**大药房,盗窃药品:21金维他2瓶、迪巧钙片1瓶,共计零售价298元。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1000元,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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