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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绥阳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绥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绥阳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31981********,汉族,小学,八面通林业局**经营所职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穆棱市,住八面通林业局**经营所,因涉嫌盗窃罪,经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伊林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12月12日被黑龙江省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派出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君铭,黑龙江省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八面通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八面通林业局三兴经营所居民张某某在八面通林业局三兴经营所施业区内盗窃林木。经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张某某盗窃林木案林木的资产价值为1806.00元人民币。张某某主动到案,主动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系自首。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赔偿、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阳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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