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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8〕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秦皇岛**工人。户籍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单元**室,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5月1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5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2018年1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云某甲将其名下的社保卡交由其女儿云某乙保管期间,被云某乙的丈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社保卡偷走,并多次从卡内取出现金人民币17980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人积极进行赔偿,并得到云某甲的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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