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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芗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3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4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幢“**扁食店”门口,见被害人曾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松吉牌电动自行车电门上插有钥匙(鉴定价格人民币2189元),遂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已折价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2020年7月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门口,见被害人武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雄鹰牌电动车电门上插有钥匙(鉴定价格人民币2445元),遂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已折价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3、2020年7月6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路高架桥下“**电动车”店门口,见停放于此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自行车电门上插有钥匙(被害人胡某某于2018年3月丢失,鉴定价格人民币1783元),遂将该车盗走。案发后,已归还赃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4、2020年7月1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漳州市龙文区**小区**号楼“**肠粉”店门口,见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电门上插有钥匙(鉴定价格人民币600元),遂将车盗走。案发后,已归还赃车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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