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2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卢氏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张家港市**镇**广场**楼**体育**宿舍,趁无人之机,窃得魏某某的OPPO R9S手机1部、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身份证1张,后又采用猜配手机开机密码、扫码付款等手段,窃得魏某某手机支付宝中的人民币1800元。经鉴定,该OPPOR9S手机价值人民币400 元。上述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被害人损失均已挽回。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赃物手机(照片);
2.书证:支付宝交易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张家港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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