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酒吧营销,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以帮助退回**内购物款为由,从被害人廖某某处获取其**账号及密码。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利用手机登录该账号,以退款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款验证码,先后分8次以购买游戏点券、充值会员等方式消费人民币3229元,随后将被害人廖某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已退赔被害人2640元,被害人廖某某通过退款的方式追回589元。
以上事实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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