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Z7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续保。
辩护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对比他人赠送的上影储值卡密码,发现工会统一购买的储值卡初始密码一致,便产生通过手机上影APP私自绑定他人电影储值卡进行消费的念头。从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9月30日,张某某陆续通过更改电影卡卡号、使用统一密码的方式在手机上影电影APP上私自绑定了他人电影储值卡10张,并在此期间14次使用其中5张电影储值卡购买电影票并观影,共计消费653.7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多次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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