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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路**里**号楼**门**号,住天津市北辰区**园**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 月18 日14 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院二楼妇科门诊抽血点办公室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乘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在办公桌上的白色苹果X型手机窃走,后公安民警在北辰医院一楼找到张某某,其主动交出了被盗手机。经讯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盗窃手机的事实供认不讳。2020 年8 月20 日,经天津市北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被盗苹果X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现被盗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陈青,被害人对张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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