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13日两次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起诉意见书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经与李某某(已判决)、“香子”(身份不明,在逃)等人预谋,在其经营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新兴街吉铁电务段门前一无牌旅店内,盗窃住宿旅客李某乙衣兜内人民币38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然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参与盗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本院认为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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