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401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家住陕西省安康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5月24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区蓬街镇新星村二区117号门口桥头捡到被害人陈某某一部蓝色华为NOVA 4e手机(无锁屏密码)。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通过猜密码的方式破解微信支付密码,将微信内的1000元用于充手机话费,将5500元通过发红包的方式转至其本人名为“花好月圆”的微信账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抓获归案,抓获当天将6600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某某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已退赃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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