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兰溪市月兰溪市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19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窜至浙江省兰溪市云山街道清河路949号门口,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马某某放置在此处的两盆“雀梅”盆景盗走。经兰溪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被盗两盆“雀梅”盆景价值人民币4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所盗两盆“雀梅”盆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马某某,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经向被害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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