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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2********,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山东省临沂市人,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于2019年1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30日19时50分许,王某某报警称其在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租住的家中,被人入室盗窃放在家中卧室内桌子上的现金50元,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于2019年7月30日中午12时许,手持木棍撬开王某某家中大门,并进入家中偷拿卤子未遂的事实,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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