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21960********,汉族,文盲,暂住地海宁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五河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上旬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结伙谢某某,至海宁市周王庙镇01省道钱江通道高速公路交叉南侧100米高速公路工地处,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浙江交工集团放于工地上的四件摊铺机配件,价值11000元。案发后,该配件已被追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赃物被追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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