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6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苑**幢**快递柜地面处,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在此处的快递1件,内有全新的华为平板电脑1台,经价格认定,价值人民币49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现场监控视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过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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