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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3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捕前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兰陵县(原苍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取保候审。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现处于上诉、抗诉期,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1年2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0月份,张某某在兰陵县东关东环路**小区内没经过县供热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对碧翠苑小区内的住户进行暖气外管网改造并收取暖气费11.9174万元(共计125户9375平方)、开口费28.1275万元,并将其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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